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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25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执法依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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