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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2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的处罚

执法依据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 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0万元以上 6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60万元以上 8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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