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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1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 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 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 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对勘 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倍以上 1.3倍 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或者监理酬金 1.3倍以上 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5%以上 3.5%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予以取缔,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或者监理酬金 1.7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3.5%以上 4%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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