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执法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3万元以上 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7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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