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2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允许承揽的工程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允许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允许承揽的工程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