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34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 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费、设计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 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0.6%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6%以上 0.8%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4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8%以上 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