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使用未经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设备的行政处罚
使用未经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设备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5%以上 3.5%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3.5%以上 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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