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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且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35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且不构成犯罪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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