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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3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

执法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可处以 5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以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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