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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3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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