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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53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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