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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5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

执法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 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 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 的房屋销售总额 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 1%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 1%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 1.5%以上 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 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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