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52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执法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 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3万元以上 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7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