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执法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 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 项目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上 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 2.5%以上 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 3.5%以上 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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