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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9:42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执法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 明设备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上 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3万元以上 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7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 的部门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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