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执法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 1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匿销毁证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三项或三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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