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 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行政处罚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二)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