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执法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