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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8:25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执法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有前款第()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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