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