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 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执法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