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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8:35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执法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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