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