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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8:34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执法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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