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 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8:37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执法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 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

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