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8:4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执法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3日以下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7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10日以上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单位处2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