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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水户违反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8:4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排水户违反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

执法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 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有上述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处罚基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二次的,或经责令改正后未立即改正的。处罚基准:警告,处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三次及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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