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8:42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

执法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 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