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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8:4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执法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刻划、涂污2处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刻划、涂污2处以上5处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刻划、涂污5处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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