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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8:55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执法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擅自迁移(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价值5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价值1000元以上;或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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