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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9:0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

执法依据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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