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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9:0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执法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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