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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 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8:59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执法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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