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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9:0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

执法依据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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