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行政处罚
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
执法依据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