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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9:04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

执法依据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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