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
执法依据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