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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9:1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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