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 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9:2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

执法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