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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9:25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

执法依据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2.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上报水质报表但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上报水质报表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损害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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