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执法依据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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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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