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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9:17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执法依据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800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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