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执法依据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800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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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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