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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9:2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执法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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