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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 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 验收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9:29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

执法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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