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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9:2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

执法依据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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