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执法依据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