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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9:3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执法依据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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