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事项名称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修订,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相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