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 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9:4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