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或造成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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