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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9:4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执法依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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