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预售条件预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已收预付款0.5%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已收预付款的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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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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