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不符合预售条件预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9:49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不符合预售条件预售商品房

执法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已收预付款0.5%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已收预付款的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