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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1 09:4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擅自预售商品房

执法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滞不前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的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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