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 第四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预售款总额2%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预售款总额2%以上3%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预售款总额3%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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